辽宁工业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学生请假规定
1、学生因病、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学习和学校其它活动,需要休息、离校或延期返校时,必须请假。经准假后方能休息、离校或延期返校。未获准假私自休息、离校或延期返校,视为旷课。
2、学生请病假须有医院开具的需休息诊断(在校为学校保险范围内医院诊断,假期为外地县级以上医院诊断) 。病假一周以内,由辅导员批准,二周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,一个月以内,由院长批准,超过一个月,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。
3、学生请事假需提前与任课教师沟通,获得准假后,到辅导室开具请假条。三天以内,由辅导员批准,一周以内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,一周以上由院长批准,二周以上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。
4、学生请假获准后,应由本人或委托同学将《请假申请表》及请假条在上课前,一并交任课教师阅知、备案,并请任课教师在《请假申请表》上确认签字。学生应及时将任课教师签字审批的《请假申请表》送至辅导室备案。
5、学生请假离校,必须写明去往的地点。请假离校前,学生家长需与辅导员进行确认,沟通核实后,才可准假离校。
6、在外地实习、劳动请假三天以内,由带队老师批准,超过三天由组织实习、劳动的部门负责人批准。
7、情况特殊,无法及时请假、续假者应在第一时间及时与任课教师、学院辅导室沟通情况,由辅导室将临时请假条交任课教师阅知、备案,学生于事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,补假办理手续和审批权限与请假相同,补假未获批准按旷课处理。
8、请假期满,应立即停止休息及时返校参加学习和学校其它活动,并办理销假手续。如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参加上述活动,须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的办理手续和审批权限与请假相同,但时间累计。若续假未获批准必须立即停止休息及时返校,否则视为旷课。
9、办理病假销假手续,须持有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。办理事假销假手续,须持有往返车票。办理销假时需持有相关票据原件及电子版报辅导室并备案。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、往返车票时间,应与请假时间保持一致,不一致的时间段视为旷课。
10、节、假日前后请假,一律由学院院长批准。
11、住宿生一律不准私自外宿,因故需要外宿者(仅限一天),须经辅导员准假。
12、学校、院组织的重要活动,无法参加教育、教学活动的,须持有组织部门提供的证明,经与任课教师沟通后,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审批,辅导室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名单,报送任课教师阅知、备案。
13、毕业生因参加招聘会,无法参加教育、教学活动的,经与任课教师沟通后,由班级提供名单,参照第12条执行。
14、因特殊身体、生理原因等突发临时情况,无法参加教育、教学活动的,须有医院开具的既往病史诊断,参照第2条执行。
15、本规定由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
2016年11月15日